达州男子王勇(化名)在成都出差过程中,在酒店穿一次性拖鞋摔伤致
十级伤残。王勇认为酒店应承担自己摔伤的治疗和损失费,遂将酒店
告上法庭。 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青羊区人民法院了解到,王勇的诉
求并未获得法院支持。
2012年9月20日,王勇到成都出差,与同事入住达州宾馆603号房间。
次日6时许,王勇起床后,将地巾铺在冲淋房门口,再将宾馆提供的
一次性拖鞋放置地巾上,进入冲淋房洗澡。因冲淋房的门未完全关闭
,放置在门口的地巾及拖鞋被打湿。王勇洗澡后穿起放置在地巾上的
拖鞋走出卫生间,行至房间过道处滑倒受伤。
随后,王勇被宾馆保卫人员送至成都市中山骨科医院治疗,共花费医
疗费8万元。经鉴定,王勇所受伤为十级伤残,需后续医疗费8500元
。王勇遂将宾馆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
共计26万元。
王勇认为,自己是因为穿着宾馆提供的一次性拖鞋在房间过道处意外
滑倒受伤,宾馆方应负责。被告达州宾馆辩称,宾馆所使用的拖鞋是
符合国家标准的,原告摔倒在洗浴室外,是原告使用不当,原告应当
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青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达州宾馆从事经营活动,对入住宾馆的客人
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,其在卫生间配备了防滑垫及洗澡地巾,冲淋房
标注有明显的防滑标志,已尽到相应的义务。但王勇受伤是由于本人
不慎所致,相应损失应由本人自行承担。综上,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
诉讼请求。(王翠 记者 杜玉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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